《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静生产法》[1] 是为了增强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避免和镌汰生产清静事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和工业清静,增进经济生长而制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宣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通过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静生产法》的决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过聚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宣布日期
2002年6月29日
实验日期
2002年11月1日
新-修他日期
2014年8月31日
新-施行日期
2014年12月1日
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丨
中国修建业协会丨
中国施工企业治理协会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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